解析:
首先,在法律诉讼实践中我们必须明确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这两种概念。
主合同指的是一种无需依赖于其他任何合同就能独立存在且具备完整法律效力的合同类型,其本质特征便是独立性强。
然而,从合同则相较之下有所不同,所谓从合同,即附属合同,是指必须以另外一份合同的存在作为其存在和保持合法性的基础条件的合同类型。
例如,保障合同、定金合同以及质押合同等,都可以被看作是从合同的典型代表。
值得注意的是,从合同的存在和有效性是建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主合同的成立及其法律效力会对从合同产生直接的影响。
然而,反过来讲,从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却不会对主合同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因为从合同需要依靠主合同的存在才能得以存在,所以从合同也常常被人们称之为“附属合同”。
从合同的主要特性在于其附属性质,也就是说,从合同无法独自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且生效为前提条件。
如果主合同未能成立,那么从合同自然也无法有效地成立;
当主合同发生转让时,从合同也无法单独存在;
若主合同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从合同也将失去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最后,当主合同终止时,从合同也会相应地终止。
总的来说,主、从合同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主合同便没有从合同,反之亦然。
虽然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将会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其法律效力,但是从合同的不成立或者失效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对主合同的法律效力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