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解除前提下,男方放弃要求女方承担扶养义务的行为理所当然地被视为合法,仅限于在男女双方就免除女方对子女支付抚养费用事宜上能达成一致意愿的情况下。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倘若夫妻离异后,其未成年或成年的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扛起扶养责任,则另一方应对该子女承担部分或全额的扶养费用。
至于负担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及责任期限的长短,皆由双方面议决定。
因此,若男女双方商定由某一方全权负担子女的抚育费用,且商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另一方有权不再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