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的补偿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是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关收款收据,以及病历记录和明确的诊断证明来进行确认;
第二是误工费,需要综合考虑到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和其实际收入情况,误工时长则依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来确定;
如果受害者因为伤残而导致长期无法工作,那么误工时长可以计算至定残日期的前一天;
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受害者来说,误工费将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
若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需参考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证明,也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同等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第三是护理费,这部分费用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确定;
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则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方式;
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了护工,则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级别护理中所获得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
第四是交通费,这部分费用将用于支付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交通费应以正式发票作为凭证,且相关凭证必须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及次数相符;
最后是残疾赔偿金,这部分费用将根据受害者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开始,按照20年的年限进行计算。
但是,如果受害者超过60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相应的年限就会减少一年;
如果受害者超过75周岁,则仅按照5年的年限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