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中,股东并不被要求填补公司的任何亏损。
这是因为,公司具备完全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其所负担的债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与股东并无直接关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涉及到公司的利润分配时,应按照实际缴纳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而并非仅仅以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认缴出资额为标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