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转让费用通常情况下应由转让方负责承担。
至于个人所得税,它是依据交易完成后所产生的收益金额进行征收的税费,因此只能在交易完成之后才能准确确定转让方实际获取的交易收益。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并不属于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必备费用。
由于此类税费属于无法通过转让行为进行抵扣或规避责任的不可转嫁税种,所以其不应由受让方来承担。
在拟定股权转让合同时,若双方约定股权转让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则该条款不应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