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们伟大祖国的法律制度之下,当夫妻选择走上离婚之路时,他们之间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有时会出现需要再次提起诉讼,寻求更改抚养权的情况。
在这些特殊情况中,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若不幸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因为伤残而失去了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能力,那么这就构成了一个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此外,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这种共同生活的方式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那么同样也可以作为申请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