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监护人遭受侵权的情况下,监护人依法享有且负有代理未成年人按照以下特定原则行使索赔请求权的义务和权利:
首先,根据“财产损失全额赔偿”的原则,对未成年人所受的财产损失应进行全面、彻底的赔付;
其次,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所受之伤害,仅需对因该伤害所引发的财产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即可。
监护权,即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所拥有的监督与保护的身份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