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合并计算,具体金额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所在时间点上,以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范围在5至30个月份之间。
其具体划分如下:
五级伤残享有30个月的补助金,六级伤残享有25个月的补助金,七级伤残享有20个月的补助金,八级伤残享有15个月的补助金,而九级伤残则享有10个月的补助金,最后是十级伤残,仅有5个月的补助金。
对于工伤职工而言,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那么他们将有权获得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然而,如果不足五年,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每减少一年,就从全额中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度不能超过全额的9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