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女儿虽具有耕作农田的权利,却无法获得农田的继承权,因为农田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然而,倘若女儿仍旧保留着原承包者所在村庄的农村户籍身份,同时又缺乏自有土地并且尚未出阁结婚,则她有权继续耕耘该农田,同时向当地的村集体提出类似申请,使得他们能够在重新进行的土地分配中考虑到为其分配土地。
然而,如果女儿已经出阁,并且在夫家人那里拥有自己的土地份额,那么她现在只能耕种原承包者所留下的农田,这样的权利将持续至原承包者逝世之后,村委会才有权力回收该农田。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