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因情感不和谐持续分居达到2年即可视为法律上的离婚条件,但值得强调的是,这其中的分居必须是由情感矛盾引发的,而非因工作、学业等因素产生的分居现象。
因此,若是由于上述因素导致的分居达到了2年以上,并不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2.尽管如此,夫妻因情感问题分居2年只是满足了离婚的充足条件,并非必备条件。
即使没有经历过分居阶段,只要符合其他法定的离婚条件,同样可以被判定离婚。
针对分居状况,它的确被认定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需明确指出,这个分居必须是由情感矛盾所造成,且须维持连贯性,并且累计分居时间要长达两年才能被视为有效。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法院将致力于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无果且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将予以离婚批准。
除此之外,以下几种情况也属于法定的离婚理由: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沉迷赌博及吸毒恶习无法戒除、甚至包括失踪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