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房地产所有权中涉及共有房产的转让过户手续办理时,原则上要求必须当事双方同时携带相关证件并亲自出席;
而对于个人房产的过户手续办理而言,若该房产未对其配偶的权益产生任何影响或关联,则此时配偶可以不必亲自参与。
此外,为了确保符合不动产登记的相应规定和程序,对于因买卖关系或者设定抵押权等原因导致的不动产登记申办事宜,也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同提出申请。
倘若涉及原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的状况,则按照有关房屋登记的规定,同样需要由双方联名提交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