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公诉案件中,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真诚地表达悔意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损失及诚挚道歉等方式以换取受害者的谅解,且受害者自愿与之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选择和解。
但需注意,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由民间纠纷引发,并且涉及到可能构成刑法分则第四章或第五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预计将面临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除了渎职犯罪之外,其他可能导致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此外,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适用于上述和解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