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丈夫所借款项是否须由其配偶承担赔偿义务,这一问题取决于特定情况下的分析与处理。
1、若丈夫在婚姻期间,所借之债乃一人以其个人名义为主,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债,则配偶有责任承担偿还责任。
2、但是,依规定,如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之债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以个人名义进行,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债,因此,配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