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夫妻一方身处国内而另一方旅居海外时,若国内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需至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申请。
若户籍所在地与实际长期居住地点有所差异,则应当向长期居住地的法院递交诉讼材料。
法院接收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后,应对旅居海外的被告方当事人发送传票及起诉状。
如传票与起诉状无法通过邮件方式实现送达,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为六个月。
在此期间,被告方当事人有义务返回国内应诉,或者在其居住国家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一份授权公证,并将该公证文件寄回国内的受托人手中,由受托人代为出席法庭审理。
若在公告期结束前,被告方当事人未能回国应诉,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那么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做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