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若婚前购得的房产已经被列入了伴侣的所有权名册,那么在离婚时便需按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合理分配。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婚前所有的财产都应该被视为个体的婚前资产,然而当该财产被加入伴侣的姓名后,其所有权便转变为由双方共同拥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