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相关规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应被视作两个相对独立的财务实体。
对于投资方而言,能否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主要依赖于他们所分享到的净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数额。
因此,投资方唯有在实际收到分派的净利润或现金股利之时,抑或是对这些利润或股利的要求权得以实现之时,才能确定并确认为其投资收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