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继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利之界定,关键在于其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建立了合法且深入的扶养关系。
唯有在这种前提下,方能授予他们相应的继承权益。
(1)若继父母对未成年时期的继子女,持续承担起必要的抚养责任,具体表现为在经济层面给予支持,以及在日常生活中提供照顾和教育;
(2)若继父母对已经成年,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完全丧失的继子女,同样尽到了抚养义务;
(3)如果继子女在经济方面能够对继父母提供足够的支持,或者在日常生活中对继父母进行实质性的帮助,那么也可以被视为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