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身亡,并不必然地意味着校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只有当该生生命陨落与校方所犯下的疏忽、管理缺失等过失间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时,校方可被追责。
在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的正常时期内,学校负有为其监护的不可推卸之职责。
若因学校的失职行为而导致受害者受伤甚至丧命的悲剧发生,那么校方将无可避免地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此事件系由第三方肇事者所为,则应由该第三方及校方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倘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校方确实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那么受害者家属有权向校方提出索赔请求,具体的责任比例将由相关部门进行鉴定或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予以合理划分。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