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则上,这类问题应当遵循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为首要考量加以决断。
首先,对于不满两周年龄段的子女,通常情况下会优先判决由母亲获得抚养权,除非在以下母方需承担责任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是母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例如癌症),导致子女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是母方虽然具备抚养能力但却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如存在遗弃、虐待子女等行为),且父方坚持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等。
其次,对于两周岁及以上的子女,法官会优先选择条件更为优越者作为监护人。
再次,对于满两周岁仍处于未成年阶段的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同时主张子女随其生活,则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综合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心以及与子女之间的情感亲密度等因素。
最后,当涉及到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产生争议时,应充分尊重并考虑子女自身的意愿。
此外,父母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共识,或者在法院的协助下制定出合理的抚养方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