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患者需在医疗阶段结束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若其伤情导致残疾,则需在康复完毕,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是法院的许可之后,方可进行伤残等级判定。
在这个过程中,法医或仲裁人员会视情况需要对患者做进一步的身体检查和评估。
倘若经过初步评估,发现相关的材料不够充分且尚未达到适合评估的时间节点,那么申请将不会被接受。
因此,我们建议对于出现骨折以及轻度至中等程度颅脑损伤的患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三个月以上开始申请评估;
而对于出现重度颅脑损伤的患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六个月以上再行申请。
当然,如果您选择自行进行鉴定,但对方对此结果表示质疑,并诉诸法律程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再次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