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资格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理辩解之理由包括:
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某一方当事人可能因为采用欺骗性、威胁性的方式来签订合同,从而损害到国家的整体利益;
又或者是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通过恶意串通的行为,对他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再者,可能存在以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其非法的真实意图;
此外,如果该行为已经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也可以被视为不履行合同的正当理由;
最后,如果该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同样可以作为不履行合同的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