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冻结银行账户乃是强制执行手段中的主干之一,而在冻结环节中,无需事先向被告方发出任何形式的通告,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被告在知晓账户被冻之时设法转移其名下资产,进而妨碍了裁判之执行效果的实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冻结了某人的银行卡账号且未在第一时间告知该当事人,那么在法律上,该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异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