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发现法院执行效率低下,当事人有权向应属本院所在地相同层级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统一由执行法院所处之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如若是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实存在必要且适宜处理的情况下,亦可主动参与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来进行干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