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倘若在结婚前,其中一位配偶自主购房,且在购房时已完成所有房款支付,此套房产即可视为这位当事人的专属婚前财产。
基于此,如若这对夫妇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则另一半无权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
2.若在婚姻持续期间,某一家庭成员利用其个人婚前财产购置了一处房地产,依据本准则,此类房产仍应被认定为该当事人的专属婚前财产。
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这对夫妇决定离婚,他们的另一半皆无法对此房产提出分割请求。
3.假设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婚前租赁了一处房产,然而在婚后,他/她与伴侣共同出资购买了该处房产。
在此情形下,尽管房产证上仅登记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应当将该房产视作这个家庭的共有财产,即,该房产属于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
4.同样地,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与其伴侣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地产,那么这处房产亦应被视为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这对夫妇决定离婚,便需对该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