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质权作为一种物权类型,其本身并不存在期限上的限制,而是由出质人将抵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时即刻设立。
然而,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质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对质押物的担保期限进行约定。
若超过了约定的担保期限或者质押的债权已经消失,那么质押担保将会自动解除,而质押人则有权请求质权人归还质押财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质权人享有处分质权的权利,但这仅仅局限于经得出发质人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如果未经许可擅自转让质权,导致质押财产遭受损失或灭失,质权人必须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