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承担工伤保险事宜,以及以下所列各项法定职责:
1.依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政策,执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2.对雇主单位的工资总额及员工数量进行核实,办理工伤保险的注册登记手续,同时负责妥善保管雇主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详细记录;
3.开展工伤保险的调查研究和数据统计工作;
4.依照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进行严格管理;
5.按照相关规定,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准确核定;
6.为遭受工伤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
7.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服务协议,并公开披露已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8.按照协议约定和国家相关目录、标准,对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9.定期发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并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科学建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