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外科手术之前,患者应当亲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若患者无法自行签署,可由其直系血亲代表进行签署;
当患者处于生死攸关之际,需要紧急救治时,即便未能获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的同意,只要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委托授权的责任人的批准,也是合法有效的。
在此过程中,医护人员有责任向患者详细解释病情以及可能采取的治疗方案,并征得他们的理解与同意。
对于某些特殊病例,如果不宜向患者直接说明,则应向其近亲进行说明,并争取他们的同意。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