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要判定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满足以下必备要素:
首先,在犯罪动机方面,该罪行必须是基于犯罪人的明确意图;
其次,从犯罪主体角度看,该罪名的实施者应为一般公众均可涵盖的人群;
再来,从犯罪客体角度观察,其针对的必然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最后,从罪行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需要有证据证明其行为违反了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产生实质性的破坏,所引发的负面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