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儿童在接受学校教育过程中发生斗殴事件时,校方通常会被认为负有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各类教育机构的学习和生活阶段,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该类教育结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教育机构能够充分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教育和管理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就可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