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定金与损害赔偿金额之间的关联性及法律地位,尽管各个法域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而统一的规定,然而在实务操作层面,当定金已经履行完毕(定金给予)时,实际上的损害赔偿金的支付通常只局限于超出定金金额部分,才可能获得法庭或仲裁庭的认可及支持。
在这个过程中,向对方提供定金的一方我们称之为“定金给予方”,而接收定金的另一方则被赋予了"定金接受方"这一称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