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赔偿事宜上,需依据事故双方所使用车辆的车型及属性做出相应判断。
具体情形可分为两大类别:
第一种是一方为非机动车辆,而另一方则为机动车;
在此类情形下,如若机动车被判定为主责方,应按损失总额的80%进行赔偿;
反之,若判定为次责方,则应按损失总额的40%进行赔付。
至于第二种情况,即双方皆为机动车,那么主责方应按损失总额的70%进行赔偿,而次责方则应按损失总额的30%进行赔偿。
当双方均为机动车时,首先应由强制保险进行赔付,若仍存在不足之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份额。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