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类型广泛多样,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然而,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法庭严格的审查程序,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方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