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离婚协议中隐藏债务问题时,首先需要判断该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支出。
若答案为肯定,则无论该债务是否得到明确披露,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进行分担。
反之,如有充足证据表明债权方在借款时已清楚知晓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明确了解到夫妻间的财产为各自独立所有,那么这部分被隐瞒的债务便可以由债务人单独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