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的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之责任:
首先是在夫妻婚前置办婚礼时一方所产生的债务;
其次便是在未经另一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资助那些并无抚养义务之人所背负的债务;
再者就是在未经另一半同意的前提下,独自筹集资金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并且这些资金的收益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此外,遗嘱或遗赠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以及附随于此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产生的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承担之责;
最后,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约定由某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亦不在夫妻共同承担之列。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一些其他依法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那么在此基础上,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只要其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晓了这一约定,就必须用其个人财产来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