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北京地区,关于第二套住宅房产之认定的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若曾经进行过商业贷款用以购买一套住房且尚未还款完毕,那么在此基础上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房产时,将被视为属于第二套房产范畴;
其次,对于个人名下拥有两套住宅房产的商业贷款记录者,其中一套已经偿还完毕,而另一套则尚待偿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房产,同样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产;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结婚前曾通过商业贷款购买房产,而另一方则在结婚前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房产,并且在婚后,这对夫妇选择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贷款购买房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将会被认定为属于第二套房产范畴。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