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若仅仅是对已有歌曲进行翻唱并不算构成侵权;
然而,倘若该行为者私自改变歌词后进行演唱并且将其上传至网络上,那么便构成了侵犯他人版权的不当行径。
其次,若某位未经原著作品著作权所有者明确授权且没有向他们支付相匹配报酬的人士,擅自修改并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的原作,即便他们并无将此作为商业用途,但这种行为仍然被视为侵权。
关于可能面临的惩罚,关键在于原创作者是否决定追究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