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虽然要约邀请本身并无法律约束力,但法院一般会将其“视作要约”,进而对之施加相应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谓要约邀请,实则乃是希望他方能主动向己方提出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请求。
诸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和宣传、邮寄的价目表等等,皆属于典型的要约邀请范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