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中,首次审判未能作出离婚裁决并不代表第二次必定会得到同样结果。
仅当在法院多次尝试调停及调解均告失败后,并经过深入审理,认定并判定夫妻之间的情感纽带已经严重破裂时,方有可能给予离婚判决。
反之,倘若情感裂痕尚存或其实有可能通过双方协商与妥协达成和解的话,那么即便进行了第二次上诉,法庭仍可能选择不对离婚申请做出批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