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医疗费用属于工伤保险补偿范畴的一部分。
在充分考虑事故伤害程度及职工家庭经济状况之后,一般会提供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保障,如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用、长期生活护理费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医疗开支和康复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长途交通费和住宿费,同时也包括安装或配置伤病残人员所需的辅助器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所需支付的费用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