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线赌博的行为本质上含有盈利属性,进一步发展至集体性赌博或以赌博作为职业行为模式,均可能构成犯罪范畴中的“赌博罪”。
该条款所诠释的何为“赌博为业”,即针对嗜好赌博者,其长期且频繁地进行此类活动,并将由此产生的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
至于所提及的“聚众赌博”,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且在整个过程中,抽头渔利的总金额累积达到了五千元以上;
(二)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赌资总额累积超过了五万元;
(三)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了二十人以上;
以及(四)组织中国公民十人以上前往境外参与赌博,并在此过程中收取回扣和介绍费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