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户籍迁移和祖宅继承权的问题上,我们需要明确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即使户籍迁移,当事人仍然保留着对祖屋的合法继承权利;
然而,宅基底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概念。
此外,只要建筑物没有遭到毁灭性的损坏或毁坏,当事人仍旧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底的使用权。
在面临拆迁时,建筑物主人可以获得与其相关的赔偿款。
不过,随着户主户口迁出原村庄,其将失去作为原村集体村民应享有的权益,包括不再享有宅基地区域的分配资格。
然而,根据实际操作的现行法规要求,已被分配到个人的农村宅基地通常情况下不会再予以回收。
所以,只要符合以上所述标准,当事人就可依法行使其祖屋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