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选择适当的司法管辖机构无疑是极为关键的一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之目的擅自制造、使用、销售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应由该产品的实际制造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若制造地点不详,则可由该产品的实际使用地或销售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其次,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之目的擅自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应由该专利方法的实际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最后,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应由许可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但若被许可方或受托方也实施了专利,从而导致双方构成共同侵权的,则应由被许可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