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当员工在从事雇佣工作时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雇员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则应该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雇主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他们有权向前雇员进行追索。
此外,如果雇员在履行其雇佣职责过程中遭受了人身伤害,那么雇主亦应对此负责并提供赔偿。
当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对雇员的人身造成损害时,赔偿权利人既可要求该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仍有权利向该第三方进行追偿。
最后,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因为安全生产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且发包人、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那么他们应当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