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赌博活动属非法行为,因此在互联网环境下所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所产生的资金,均视为赌资,且必须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性的追讨及上缴国库,这就意味着自行报案将无法使此类资金得以追回。
在赌博犯罪行为中所使用的作为赌注的资产以及用来交换筹码的资本,乃至通过赌博方式所赢得的所有款项,都应当被视为赌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您在互联网上遭受了诈骗,您可以选择通过警方采取措施来追回损失,尽管如此,由于网络诈骗手法不断翻新,警方侦办案件的难度也随之加大,许多诈骗者甚至会选择在海外租赁服务器以实施诈骗,这无疑增加了跨境执法的难度,因此,从网络诈骗中成功追回损失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