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必须明确指出,签署电子合约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由于合约存在多种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及其他法定实施途径,而电子媒介正是书面形式的其中之一。
具体而言,当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手段能清晰地展现出其所承载的内容,并且在需要时可以便捷地进行查阅和使用的时候,这些内容都可被视为书面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