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则上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范畴。
然而,如果某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同时在银行进行了贷款,而在婚后,这笔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那么该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时,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该房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