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请您前往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打印出您过去缴纳社保的详细记录,并且务必要求相关人员在此记录上加盖公章作为证明。
此步完成后,请向经办机构查询关于在异地工作单位下所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号码。
随后,您可以携带前述材料以及相应的证件,前往目前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窗口进行办理。
通常情况下,整个流程需要等待大约8至9个工作日,届时原来的住房公积金将会自动转入到您现在所拥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