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政处罚实施的适用范围以及不应采用快捷处理方式的行政案件类型: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罚款,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这两类特殊人群,法律亦赋予了特殊保护措施。
第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情节轻微或有法定减免理由的违法行为,可予以适度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法律还对相应的惩罚时效应予以明确规定。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行政案件则不适用于快捷处理方式:
首先是违法嫌疑人属于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
其次,如果依法应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也不能采取快捷处理方式;
再次,若可能导致行政拘留期限超过十天的案件,同样无法采用快捷处理方式;
最后,其他不适合快捷处理的案件也将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