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
若在图景中,双边当事方均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权力资格,他们所呈现出的深思熟虑之日,系其本人真实意愿之表达,且其间并不存有胁迫、欺诈等足以影响合同有效性之事件,则该合资建房协议便享有法律约束力,具有生效性质。
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所谓“合同效力”,实则指向那些经依法设立并得到法律实质性保护的各类合同,它对于签约各方之间,形成了必需履行各自合同义务之义务,这意味着它们无权擅自改变或者解除已经建立的合同关系。
换言之,“合同效力”,便是法律对人们所设定的一种强制性的限制要求,一旦被合法确认,就会产生相应的实质影响力和法律威慑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