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据中国公安部颁布的权威法规明确规定,个人的籍贯信息应该记载为其出生之时祖父母所居住之地,即户籍所在地。
若祖父母已经离世,则应填写他们在离世前的最后一个户口所在地址;
倘若祖父母并无固定的户口,那么便需要填写他们原本应具祉有常驻户口之地址。
在填写籍贯信息上,通常将某位人士的太祖父(或者是高祖父、曾祖父)的长久居住地或者出生地确认为他的籍贯;
又或者是太祖母(或者是高祖母、曾祖母)的长久居留地或出生地被视为其人的籍贯;
抑或是外太祖父(或者是外高祖父、外曾祖父)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也可被视为某人的籍贯。
若实在无法确认确切信息,可结合祖父母以上直系亲属的籍贯情况,参考祖父母的出生地点及户籍地、以及祖父母的长期居住地,向负责管理和运用这些资料的机构或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一旦确定了正确信息,除非是遭遇特别情况,否则不应随意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